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92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參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一) 陸萬 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起、(二)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壹佰參拾參萬伍仟陸佰元中,除票據號碼RB0000000、RB0000000有依法提示外,餘均未提示,利息請求將無從起算,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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