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001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
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
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協商過程中,檢察官與被告刑度無法達成合意,業經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依上開條文規定,即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