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丙○○、乙○○、丁○.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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