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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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曲志 中
相 對 人 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郝**應塗銷於民國98年11月25日經新北市
新店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將新北市○○區○○段○○○○號及3872建號不動產回復
為郝**及 曲志中 公同共有之狀態。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
對人戶籍址,郝**於108年3月8日合法送達,曲志中則於108
年3月12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
已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
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
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