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8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廖清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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