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00鄰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路○段○○○巷○號)於中華民國45年7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路○段○○○巷○號)於民國35年接受政府徵召服志願兵役後即處於行方不明之狀態。聲請人經向國防部、海基會、海協會求助尋找相對人,均無資料。相對人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逾10年,業經鈞院公示催告在案;現因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丙○○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舊式戶籍謄本、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04年4月7日國後留撫字第1040006808號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1
0月31日 海森 (文)字第1030062436號函、海峽兩岸關係協會2014年10月28日2014(協)1145號函在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內政部移民署104年5月7日移署資處玉字第104004726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4年5月6日健保東承字第1047003653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均無失蹤人丙○○行蹤,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及修正前即18年9月24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0月0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丙○○自35年接受徵召後即失蹤,對於確定失蹤日期則不詳,本院認此種無法確定失蹤人失蹤日期之情形,與無從確定出生日之情形,二者間具相似性,是基於同一法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失蹤人丙○○係於35年7月1日失蹤。
四、本件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丙○○於35年7月1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10年,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妹,對之為有身份上利害關係,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又失蹤人自35年7月1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45年7月1日為滿10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