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元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經查並無「瑋保企業社」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資料,故請表明發票人及其負責人正確之名稱及姓名,如有誤繕,請予更正,並提出記載正確發票人及其負責人名稱及姓名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