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希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76
4、12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希利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游希利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