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振豐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具保人李振豐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後,本院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情。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後,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據1紙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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