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1(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乙○○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伍公克,另含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之空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2人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95年4月26日在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之1為警查獲,並扣得晶體1包,該包晶體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院95年10月3日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憑,惟被告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不足,經聲請人於95年10月20日以95年度偵字第23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乙○○雖坦認前揭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其所持有,然其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依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5年9月21日釋放,並經聲請人於95年9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乙○○此部分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低度犯行,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因而經聲請人於95年10月30日行政簽結,此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簽結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而前揭扣案晶體1包既確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為0.06公克,驗後淨重為0.05公克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前揭規定,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袋部分,因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難以完全析離,亦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0.01公克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鍾錦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