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 石嘉哲 相對人 廖冠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0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已據相對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故原裁定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即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抗告人係遭脅迫而簽立系爭本票等語,提起抗告,核屬實體上之爭執,依前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張美眉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于容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57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2│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3│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4│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5│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6│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7│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8│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09│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010│107年6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7年6月27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