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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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7號補償請求人 高坤慶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補償請求人甲○○向本院聲請刑事補償,有關主文所示之事項均付闕如,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