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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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7號聲請人雙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炎煌┌─────────────────────────────────────┐│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文禮 │合作金庫商│105年7月31日│11,000元│YS0000000│││││業銀行東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