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富榮莊劉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莊富元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莊劉美戶籍謄本所示,其已於96年2月16日死亡)。
三、表明請求遲延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之正確金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本件請求自10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所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核屬將來之給付,台端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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