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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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02號聲請人 廖瓊玉 住南投縣○○市○○路○段000巷0弄00相對人 吳素蘭 上列聲請人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派出所,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