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502號債權人 陳思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宇 稘即 陳穩如劉忠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 陳宇稘 即陳穩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更名)。
㈡確認請求之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依狀附借據「劉忠民」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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