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6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6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8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玖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志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