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尤新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99,767元【計算式:(調解內容第一項移轉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690,267+(其上門牌號碼為布西路229巷1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109,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