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振安選任辯護人許嚴中律師
林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17號)及移送併辦部分(99年度偵字第30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振安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鄧振安係設址於花蓮市○○街○○○號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所有人,並以該址建築物之一樓出租予他人充作服飾店面使用,二樓則作為自己位於相鄰並相連之南京街245號店舖之倉庫使用,花蓮市○○街○○○號建築物為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因該建築物二樓係極為老舊,超過60年之木造建築,室內電線除採用陳舊現已罕見之礙子配線外,亦有用明線配線之一般電線(一般正負極的配線),均暴露於天花板內,且缺乏良好的絕緣包覆,極易因受動物破壞或因絕緣劣化而導致電線短路。鄧振安係該建築物之所有人,同時亦是實際之管理使用人,本應注意維修、保養電源線之連接安全,並使之與易燃物品保持一定之間距,以確保用電安全,並避免因電器因素引起電線短路或走火致接觸易燃物而釀成火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排除或有效預防前開電路配線曝露所生之風險。嗣於民國99年2月1日14時19分前之某時許,因上開電源線短路,引燃木質材料所構成之天花板,致燒燬上揭243號建築物。其後火勢迅速延燒至相鄰之南京街245號,先向鄰近南側南京街241號、西南側博愛街90號延燒,博愛街92號、博愛街94號、博愛街96號,隨後再往北側南京街247號延燒,並接續往西側鄰之中華路85之1號東側加蓋的鋼構建築體延燒,及二旁之中華路85號及中華路83號(以上除南京街241號無人居住外,其餘均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延燒。上開延燒各戶,南京街243號二樓、245號二樓、中華路85之1號鐵皮屋加蓋區域建築物,及該等屋內裝潢、家具及物品均燒燬,而喪失主要效用;其餘建物之結構雖未遭破壞,尚未達破壞建築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然亦造成博愛街90號、92號、94號、96號等住戶如附表(包含中華路85之1號告訴人 李明珠 所提報之損失)之損害,致生公共危險。嗣於同日14時23分許許經消防人員據報到場搶救,始將火勢撲滅,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消防局函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查本件被告鄧振安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關於鑑定人即花蓮縣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技佐 彭明德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所為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就此供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見本院卷第20頁、第55頁),而不合於同法第159條之5傳聞例外之規定,然鑑定人彭明德業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其先前供述與審判中證述相同之部分,因已於審理時同受詰問檢驗,其真實性已可受相當程度之保障,即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就其先前供述之部分與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綜合考量論斷。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理由欄援引之其他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0頁、第55頁),本院認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認俱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鄧振安固坦承其為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建築物之所有人,並該建物之二樓與隔壁南京街245號建物之二樓相連作為棉被店之倉庫使用,惟否認對於火災意外之發生有何過失,辯以:伊是從97年9月份繼承243號整棟房子,伊於00年出生後,印象中這個房子就已經存在;二樓平常是當棉被倉庫使用,棉被數量不會很多,適量而已,大概堆了一、二十件組棉被、枕頭,但配線的部份是否有維修、重新裝配我不清楚,大部分只有插頭壞掉,我媽媽才叫人來修理,我繼承之後電路沒有壞掉過,也就沒有再叫水電工來修繕;伊不知道火災的起火原因也不清楚是何處起火,伊不認為伊必須擔負完全責任,伊也知道房屋老舊,所以平時都有維修檢查等語。惟查:
(一)起火戶及起火處之分析:⒈本案火災發生後,消防人員於火災發生翌日即99年2月2日
、3日,隨即勘查現場及採證後,製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有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在卷可稽。觀之上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內容,火災發生於00年0月0日14時19分許,發生範圍侷限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245號、241號及247號、博愛街88號、90號、中華路85之1號、85號及中華路83號。以外觀屋頂鐵皮浪板高溫變色差異可清楚說明主要燃燒位置位於南京街243、245號,南京街241號北側屋頂部分高溫變色,博愛街90號部分較低樓層的窗口亦遭受火勢影響,當時中華路側及最北側的南京街247號並無明顯起火燃燒現象,說明初期火勢範圍只有南京街243號、245號、241號、博愛街88號及90號。而後隨火勢與風向的發展,火勢開始向其他區域與方向燃燒,火勢於燃燒南京街243號、245號、241號、博愛街88號及90號稍做歇息後,立即向北側南京街247號三樓延燒,且火勢於20分鐘左右被撲滅。於南京街247號被撲滅後,火勢由中華路85之1號最東側之加蓋鐵皮屋區域開始向東擴大延燒,並已開始燃燒中華路85之1號及85號內部。隨時間之發展,火勢開始由中華路側燃燒,依序延燒至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其中,火勢係由中華路85之1號最東側向西延燒,再由該處二樓窗口竄出,並由建築物內部向南側中華路85號延燒,旋在中華路85之1號外部火勢遭初步控制後,火勢立即由中華路85號二樓窗口竄出,而在中華路85之1號及85號的外觀火勢經控制後,火勢亦轉向北側中華路83號3樓延燒,最後造成中華路83號三、四樓被燒燬。
⒉由火調人員到達現場後的火勢延燒照片動態說明,清楚說
明南京街247號及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為延燒戶;接續觀察各延燒戶內部火流燃燒路徑情形,南京街247號天祥牙醫診所一樓完全未受火勢影響,二樓只有鄰接南京街245號的窗口出現輕微燒損現象,而三樓則出現明顯全面燒損現象,裝潢的燒損、燒失由南側的窗口向其他方向減緩,說明火流是由南側南京街245號延燒而入,此現象亦與火災延燒之動態照片相符,因此確定研判南京街247號為延燒戶;觀察博愛街90號的裁縫機專賣店,一樓未受火勢影響,二樓只有廚房面南京街243號的東側窗口出現由外向內的火流燃燒痕跡,且只有天花板附近有燒損現象,三樓南側客廳只有面東窗口週邊出現明顯裝潢燒損,而三樓北側臥室出現較明顯的全面燃燒現象,且以窗口附近的裝潢木框燒失最明顯,以上清楚說明博愛街90號內部的燃燒都是不連續的局部燃燒,且火流均來自面東側的窗口,說明博愛街90號的火勢來自東側的南京街243號,因此研判博愛街90號為延燒戶;再觀察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的外部與內部燃燒現象,中華路85之1號加蓋鋼構建築物連接南京街245號與中華路85之1號這兩棟建築物,屋頂浪板外觀的高溫變色現象清楚說明火流是由南京街245號向東經加蓋鋼構建築物向中華路85之1號延燒,而後再由中華路85之1號向南側85號延燒,觀察內部燃燒情形,中華路85之1號店面完全不受火勢影響,受火勢影響的主要○○○區○○○○○路85之1號東側區域出現明顯浪板高溫變色及裝潢燒失由最東側逐漸向西側減緩之現象,清楚說明中華路85之1號的火流是由最東側的加蓋區域向西延燒所致;觀察中華路83號的燃燒情形,清楚說明中華路83號一、二樓並未受火勢影響,三樓呈現完全燃燒狀態,且依據燒損層次說明三樓的火流來自南側面中華路85之1號的窗口。綜合本段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的火流分析,火流最原始來自南京街245號,經中華路85之1號東側加蓋區域向西側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延燒,此現象亦與火災延燒之動態照片相符,因此確定研判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為延燒戶;觀察南京街與博愛街路口之南京街241號與博愛街88號,說明南京街241號的外觀只有鄰接北側243號區域出現較明顯的屋頂高溫變色燒損外,其餘並無明顯燃燒現象,而觀察南京街241號建築二樓內部,由南京街243號與241號之隔間牆清楚說明火焰接觸面為南京街243號側,火流經天花板向南側241號延燒,而火流再經南京街241號天花板向南側博愛街88號二樓天花板燃燒,因此由外觀與內部的火流路徑分析說明,可清楚研判南京街241號與博愛街88號為延燒戶。由以上所述可清楚得知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及247號、博愛街88號、90號、中華路85之1號、85號及中華路83號為延燒,因此可縮○○○區○○○○街○○○號及245號,此研判亦與目擊者當時發現火災時的狀況相同。
⒊觀察南京街243號及245號東側外觀及一樓情形,根據燃燒
後之狀況清楚說明東側外觀上南京街243號出現較嚴重的燃燒現象,但是南京街243號及南京街245號一樓店面部分均非燃燒起火區域,此研判與目擊證人說法相符,南京街
245號店面幾乎完好,而南京街243號的店面是二樓樓板及西側廚房燃燒燒穿所呈現的裝潢燒損現象。接著觀察南京街243號及245號外觀情形,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南京街243號的東側外觀明顯出現鋁窗燒熔與浪板高溫變色較南京街245號的嚴重現象,南京街245號的東側外觀幾乎不受火勢影響,而屋頂浪板區域清楚顯現南京街243號高溫變色較為全面,南京街245號偏東側區域幾乎完好,因此就外觀燒損差異可簡單研判同結構材質南京街243號燃燒燒損較為嚴重且全面,至於西側浪板高溫變色較東側嚴重的原因,研判與水線延伸先後順序、建築物開口、樓梯空氣對流有關。而後進入南京街245號西側磚造建築物內觀察,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南京街245號一樓西側的倉庫與廁所磚造區域並無明顯燃燒或煙燻現象,二樓西側的倉厙磚造區域則出現明顯燃燒現象,但火流主要來自東側的木造房區域,越往西側碳粒子燒失、水泥剝落或傢俱受燒越輕微、範圍越小。接者,由245號東側木構區域的樓梯上二樓觀察,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245號木構樓梯出現屬於高溫的木料表面碳化現象,並無嚴重的燒燬或燒失現象,而臥室一與臥室二內部就出現很多天花板燃燒掉落的木框與樑柱,但還存在部分木框與橫樑未被燒斷,且周邊牆面除暴露的柱子表面碳化外牆幾乎完好,天花板出現由南向北的燒失跡象,說明火流是由南向北延燒,此外可以發現臥室二與臥室一隔間牆都有開放式的窗戶相通,而臥室三天花板以下位置的東西幾乎不受火勢影響,清楚說明245的燃燒火勢是經由天花板延燒,再向下延燒。而大範圍的屋頂浪板高溫變色趨勢,也清楚說明火流是由南向北延燒。因此由以上245號二樓的燃燒火流說明,可清楚研判南京街245號的火流來自南側南京街243號,因此可研判起火戶為南京街243號。
⒋最後觀察南京街243號一樓西側廚房區域及二樓區域,根
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南京街243號二樓通往一樓廚房的樓梯與樓梯間呈現較南京街245號嚴重的全面燃燒現象,但鄰接的最西側的廚房內並無明顯的燃燒現象,地面大部分是天花板掉落的物品。再觀察樓梯扶手與一樓樓梯間的架子可清楚得知木框或木柱並無燒失、燒燬現象,樓梯表面均是上方二樓的掉落物,故可簡單研判火流是由上往下延燒,南京街243號一樓○○○區○○○○街○○○號的二樓區域,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臥室一與客廳的隔間牆燒失,所有樑柱嚴重燒失或碳化,天花板之木板與支撐架完全燒失,出現較南京街245號二摟嚴重的燒損,同時由二樓周邊的水泥粉刷牆面可知,二樓周邊牆面的水泥粉刷層由東向西剝落逐漸轉趨減緩,且水泥粉刷層內側的底板也出現燒失或碳化由東向西逐漸轉趨減緩現象,說明南京街243號二樓火流出現由東向西延燒之趨勢。此外,根據燃燒後之狀況說明亦清楚說明火勢並非由下方一樓樓梯間向上燃燒,更加確認一樓○○○區○○○街○○○號屋頂區域,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說明天花板以上高度的東西向橫樑出現由東向西碳化深度轉淺的跡象,說明火流出現由東向西的趨勢,而屋頂浪板的高溫變色卻以中間及西側區域較為全面,研判跟吹東風,開口在西側及樓梯空氣對流所造成。綜合以上南京街243號二樓牆面與天花板的火流分析,研判起火處為南京街243號二樓客廳區域。
⒌細觀南京街243號二樓客廳區域,根據燃燒後之狀況清楚
說明南京街243號二樓內的居室間隔間牆已完全燒燬,且殘餘的柱子呈現出上段碳化與燒失較下段嚴重的情形,且以客廳北側與走廊附近柱子上段燒失燒細最為明顯,並產生隔間結構燒燬樑枉倒下之現象。另外,客廳與臥室的隔間牆出現橫向木框越往南側越完好,越往北側碳化與燒細現象越明顯,甚至橫向木框越低,碳化燒細現象越不明顯。由以上客廳附近燒損差異的比較可清楚說明火流是由北往南延燒,加上客廳東側鐵皮浪板的高溫變色趨勢,也說明火流出現由北往南延燒的趨勢,因此研判起火處位於客廳的北側區域,且以大部分樑柱較高位置明顯碳化或燒細程度嚴重於中低高度區域,也顯示起火處應該位於較高位置處。
⒍綜合前述花蓮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容,本件火
災之起火處,是位於南京街243號二樓客廳北側區域位置較高處,並於起火原因研判上,逐步排除烹飪、菸蒂或蚊香處理不當、神龕祭典用火不慎所引發之火災,再依據現場的火流痕跡及物體燃燒後的掉落順序,研判起火處確實位於天花板附近。故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主張:伊認為起火點不是南京街243號,因為伊回到現場確實有聽鄰居說,起火點是南京街241跟243後面冒煙出來等語。係純屬主觀臆測,尚難據此推翻前開調查報告書之鑑定結果,而作有利於被告之推論。
(二)起火原因研判及過失認定:⒈根據花蓮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起火原因研判第5
點:「…,研判起火處確實位於天花板附近,而該位置可能的起火原因只有電氣故障因素,且現場電路配線為早期的礙子配線方式,導線暴露於天花板內,受動物破壞的可能性相當大,因此本案不排除電氣故障引火之可能」;結論:「火災現場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之火災事件,依據現場勘查、起火處燃燒狀況、出動觀察紀錄、關係人陳述,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電氣故障引火之可能」。⒉又鑑定人即花蓮縣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技 佐彭明德 於本院審
理時到庭具結證稱:(問:你是本件的火災調查報告的撰寫人及查證的人員?)是的。(問:在鑑定報告內容有提到電線短路及電氣故障,其兩者有何不同?(提示99他391偵卷第47頁並告以要旨))電線短路只是電氣故障的其中一種,電氣故障包含的種類比較多,包含線路或是一般的電器故障。(問:是否可以說電線短路就是電氣故障?)只是其中一種,論述的電氣故障是統包一般的電線短路或電器故障,但平常不會細分,只是下結論會這樣下。(問:熱熔痕與短路痕有何不同?)短路痕是通電中的正負極接觸產生高溫所形成的熱熔現象,熱熔痕是火場高溫燃燒所產生的銅線熱熔現象。(問:是否可繪製『礙子配線方式』?)如同照片七十五(99他391偵卷第108頁),其配線方式有點像路邊的電線杆,都是用瓷器,白色的瓷器就是礙子,其作用是避免電線接觸到木頭或其他器物例如樑柱等物,電線會在礙子上面繞一圈,才接出去,所以電線不會直接接觸到電線杆等物,具有絕緣的作用,早期的配線就是這樣的方式。(問:除了礙子配線方式外,是否還有其他的配線方式?)礙子配線是早期的室內配線,是五十幾年前的方式,目前有管線在配管內走牆壁裡面的方式,這種方式絕緣被覆就不會做的很好,還有就是耐燃的電纜線,就是室外直接拉的那邊,這種的絕緣被覆就會很好,比較厚,耐高溫、或耐燃,且比較不會直接受外力或是動物的破壞。(問:鑑定報告中提到電線的熔痕都是熱熔痕不是短路痕,但是因為物品掉落的順序,認為是屬於電氣故障,可否就此部分說明?)嚴重高溫的火場中,不見得找得到直接證據,唯有透過物品掉落的順序,暸解火場開始燃燒的位置。而現場找到的電線均為熱熔痕,說明火場中的溫度高度最少超過攝氏七百度以上,且以現場採集的證物,說明他是大範圍的高溫現象,即使當下有產生所謂的短路痕,也有可能因後續的高溫變成熱熔痕。(問:可否說明你到現場所看到怎麼樣的物品掉落順序,使你研判是屬於電氣故障?)該案研判之起火處是243號二樓的客廳,且主要燒燬位置均在天花板附近,在清理地面蒐證的過程中,發現地面的最上層主要為電視或是客廳周邊牆面的一些東西,再接下來發現是電燈,再往下清理的過程可以發現位於高處神龕的物品,類似酒杯的東西,最底下發現的是天花板掉落的電源線,由此判斷最先燒的是在天花板附近。(問:礙子配線的電線,他的被覆如何?)有的完全沒有被覆,有的會有一層薄薄的絕緣體,重點是他會暴露在外部,直接可以看得到或接觸得到。(問:若暴露在外部的電線被老鼠咬破,會發生什麼情形?)咬破容易造成以老鼠身體當作導體,造成正負極的接觸,這種案例在一般小型火場經常看的到,因為火勢不大,老鼠屍體還在現場所以看的到。(問:造成正負極的接觸是否就是電線短路?)是,應該是說電線短路是因為正負極接觸所造成。(問:你的鑑定結果,這場火災是否有可能是電線短路所引起的?)就現場狀態,現場的起火位置及可能起火原因研判,本案不排除電線短路引起火災之可能。(問:本件火災現場是否存有電線短路之情形?)現場只有電線的熱熔痕,並無發現電線通電中的短路痕。(問:有無可能研判火災發生當時現場有使用中之電氣設備?)現場客廳區域發現有電視及電風扇及電燈,但以燒燬型態而言,我無法判斷是否在使用中。(問:你研判的結果不排除電氣故障引火之可能,所謂的電氣故障引火所指的情形為何?)我所指的是無法排除天花板上方電源線短路之可能。(問:依你研判的起火位置,現場是否遺留電線?)是的。(問:你們在鑑識過程中是否有檢查該電線?有無證據顯示該電線有遭動物破壞之情形?)有的,且採證移送消防署鑑定;以現場火場之燃燒點,呈現之電線熱熔之燃燒狀態,我們無法發現相關之破壞情形。(問:依你剛才所述,電線遭動物破壞導致引火的情形,是否就是會導致正負極接觸導致起火的情況?)基本上是的。(問:在本件的偵查程序中到庭作證,當時你說到研判本件起火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電線老舊或遭外力破壞(如動物咬線造天成電線走火)此部分之陳述與你之鑑識報告結論是否一致?你是否可以確定本件起火之原因係電線老化或動物破壞所引起?)是的;以現場起火位置,加上該處所找到可能的起火的原因,本案不排除,因為天花板上面只有電線一項可能起火源,但我沒有直接證據,沒辦法確定,但不排除這個可能性。(問:在你從事火災鑑識的經驗中,是否有因為礙子配線法的電線短路引起火災之案例?在那些案例中,有無直接的證據可以看得出來電線短路的原因?)有的,且大部分都是日式木造建築,且超過五十年;電線短路的原因除了動物破壞之外,還有絕緣劣化、接觸木板的時候,再加上漏水,就有可能導致產生高溫引火,兩條正負極之間如果接觸乾燥的木板不分引火,但若是有接觸到屋頂有漏水的話,水的導電會使正負極間的木頭碳化引起高溫,這有點像實驗時木炭可以通電一樣。…(問:在礙子配線方式中,若電器的開關是關起來的狀態,只是電源線的被覆被破壞,正負極的兩條電線中有一個接觸的導引,這樣是否也會發生電線短路?)要有一個觀念,室內配線一定都會有電,與我們是否有使用電器沒有關係,電器只是電源線末端的用電設備而已,電線裡面都還是有電壓。除非是在前端的總開關切掉,否則都會保持有電壓存在。若沒有讓他流通的,沒有電流,但一定會有電壓存在。(問:鑑定報告中提到沒有通電中的短路痕,與你前述電線中有電壓但沒有電流之意思,有何差別?)舉例,正負極若沒有用電的時候,中間會有電位差,但沒有電流,但若有使用電器或因為漏水、或動物跨上去,或其他導電體當作通電物的時候,就會產生所謂短路現象。(問:鑑定的結果,現場沒有通電的電線沒有直接影響是否有關係?)礙子配線通常只有牽一條線,若被動物咬破而使電線直接接觸到導體,電位差就會產生電流,就會產生導電狀態,該電線只有被動物咬破或因為漏水等,就會產生短路造成高溫的現象。…(問:據你所言,礙子配線法就只有一個正極的電線,是會拉幾條?其外面通常是否都會有被覆?)只有拉一條線;之前有看過沒有被覆的,但很少,之後都是看到有被覆的。(問:是否是絕緣不好?本件配線是否有被覆?)不是說不好,主要是動物咬破或絕緣劣化都會;本件都已經燒掉了,我沒有很注意配線是否有被覆,但可以去現場一樓看。(問:有關礙子配線法引起電氣故障造成的原因可能有幾種?)主要看到都是絕緣劣化或是動物咬破。(問:絕緣劣化或是動物咬電線都會產生何種結果?)絕緣劣化基本上拉電線接觸木板時,若是絕緣沒有問題,就不會產生變化,但若是絕緣有劣化,且遇到水或其他導電物質的話,另一頭跟建築物接觸就會產生導電的高熱現象產生高溫,我們都會稱短路,只是一般的短路都是正負極銅線間的接觸,是良好的導線材質,所以會瞬間產生溫度一千多度的高溫,銅瞬間溶化,產生短路痕,但礙子的外一條線接觸到其他導體,會慢慢產生高溫,至於高溫到何種程度要看導體。(問:這時是否會產生短路痕?)礙子配線不會,他是單線,只會產生火燒之後的熔痕,不會像正負極一樣產生短路痕,因為根本沒有另一邊的銅線。(問:本件現場看不到短路痕是否也是相同原因?)是的,但主要原因現場已經有一千多度的高溫,但銅的熔點只有六百多度,採到的銅線都已經熔燬,產生熱熔痕,縱使有短路痕,也會被熱熔痕所取代。(問:礙子配線是否就不會有短路痕?)礙子配線是這樣,但被告家中並不只有礙子配線,還有一般的電線,還是一般的明線去拉的,就是一般正負極的配線,並沒有裝載絕緣體裡面,是直接拉電線明線出來,在照片編號95中都很明顯可以看的出來,我有去拍攝。(問:本件現場的礙子配線跟正負極的電線是否都是存在的?)都有,且本件現場全部都是明線,沒有良好的絕緣,就像是用延長線直接暴露在室內。…(問:依照現場的跡證,比較可能發生火災的原因為何?)若是老鼠破壞,應該比較是正負極接觸的一般配線的狀態,若是老舊房子漏水引起,應該就是礙子配線,產生碳化及高溫,但本件的情形我們沒有辦法判斷。(問:一般配線並以明線的方式所產生電氣故障的情形有幾種?)一種是動物破壞導致正負極接觸,另一種是長久用電導致正負極間的絕緣劣化、變質,產生正負極間的通電,這也算是短路的一種。長久用電的情形,如通電過久或是電線使用的年限很長都有可能,一般的建議都是超過二十年的房子要把室內電線全部抽換,以避免劣化,以過去的案例來看,一般的配線以明線的方式來裝設的話,並且在天花板位置以動物咬的情形是有可能,但主要是電線使用過久是主因。…(問:不論是礙子配線或是一般的配線以明線的方式配線在天花板,都是因為被絕緣劣化或動物咬破造成引火?)是的。(問:你剛才所稱本件沒有直接證據的原因或因素為何?)因為該案件均為木造建築,燃燒後產生的高溫造成整個證據燒燬,故無法蒐集到直接證據來判斷是所謂的導線接觸,像礙子配線的線接觸到建築物後會慢慢產生高溫、碳化,而起火燃燒,若早期發現的話會發現局部深層碳化的現象,本件所有的結構都已經燒掉了。若是明配線的情形,若火還沒有很大之前,會有很明顯的短路痕,當溫度到上千度的時候,整條線都會熔化產生熱熔痕。(問:所以才無法判斷是礙子配線或是一般配線或是動物咬痕或是絕緣劣化?)應該是說造成短路引火的原因無法判斷是材質劣化或是動物破壞所造成,但是礙子配線或一般配線都有可能因為這兩種原因造成引火。(問:本件可能的原因是動物或是劣化,是否如此?)以目前的跡證不外是動物或劣化這兩個原因,我的研判,燒的位置是天花板,但天花板燒的原因是電線,而電線會引火的原因只剩下絕緣劣化及動物破壞造成。(問:依本件的跡證,只有可能是動物破壞或是絕緣劣化所造成電氣短路的現象,因為電氣短路的跡證已經被破壞,故無法判斷是何種原因,但總括而言均叫做電氣故障,是否可以這樣說?)是的。
⒊綜上可知,本件之起火處位於花蓮市○○街○○○號二樓客
廳北側天花板附近,而起火處為天花板者,只有可能是電氣故障所造成,至於造成本件電氣故障之原因究是「礙子配線」或是「一般配線」,另究是「動物破壞」或是「絕緣劣化」,因火災所生高溫,已造成現場破壞,難以進一步採證探究,但不出上列原因。再依上鑑定人彭明德之證述,本件起火建物為老舊木造建築,採用老式的電線配線方式,加以使用年限過長,本就有提高電氣故障而致生火災之風險。查花蓮市○○街○○○號建物二樓與相鄰之南京街245號二樓連接作為倉庫使用,為被告所自承,另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所以245號一、二樓及243號二樓是各自有獨立的電表,所以總共有四個電表,二樓是有上去的時候才有使用電源,而且當時我們沒有用電的時候插頭都是全部拔掉,在243號二樓本來有電視機、冷氣機及拜拜的供桌會使用電源,只是在拜拜的時候才有插電,但使用完後就把插頭拔掉,而冷氣機是插頭全部拔掉的狀況,電視機的插頭也是拔掉的」等語,核與其配偶 彭娟娟 於消防員詢問時證述「…,243及245號2F都沒有人,我及我先生最後一次上二樓,記得是3天前,是上二樓拿貨,我們平常偶爾會住在該址,但大多該址都沒人,在另一處,還有一間房子」相符,則該處雖有作倉庫使用,但仍具有一般生活起居之機能,則對於相關電器設備,被告自有保養、維修之注意義務,以避免相關電氣災害之發生,而此之義務範圍,除電器設備之安全使用外,對於電源配線等之維護亦在此注意義務範圍內。本件被告既明知起火建物於民國40年代已存在,至今已有約60年之歷史,相關電源(線)設備已相當老舊,其本應注意是否汰換更新,加以此處用以作為被告經營棉被店存放棉被之場所,而棉被有高度易燃之特性,一旦有火災發生,所造成之損害亦較一般情形嚴重,自更應科以被告較高之注意義務。質之被告自承於97年9月份繼承南京街243號建築物,雖其稱平時有在維修檢查,但於檢察官訊問時又稱:(問:上次是何時更換電路?)不知道,是我媽媽在處理。(問:該屋已很老舊,最近一、二年是否有重新配線?)有,但我媽媽請誰配線,我不知道,都是我媽媽在處理,當時我還在上班。另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有關電線的管線裝上去的日期我也不曉得,都是我媽媽在處理的,我也沒有去注意。平常是否有定期檢修、維修線路,是我媽媽在處理的,我也不曉得。我在91年退休後開始幫忙家中經營棉被店,這些電路系統是否有維修過我也不曉得,只是有做插座壞掉時的維修,但整個電線系統是否有更換或維修我不曉得,都是我媽媽在處理的。在97年9月我繼承接手後,我只是正常使用,並沒有發生電路異常,所以沒有去保養、檢修、更換過電路,…」等語,又依鑑定人彭明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照片,起火處所之電線配置仍是礙子配線及一般用明線去拉之配線,缺乏良好絕緣,則被告未善盡其注意義務,應可認定,再者,被告及其配偶彭娟娟於本院審理時及消防員詢問時既皆表示花蓮市○○街○○○號、245號有老鼠出沒,則對於是否可能因此造成電源線之破壞等情況亦非全無預見可能性,是被告自97年9月份繼承花蓮市○○街○○○號至99年2月1日發生火災止,顯未克盡其注意義務,而任令風險不斷升高至生實害,難謂其無過失。至於辯護人辯以「電氣故障」及「電線短路」之用語差異,經鑑定人彭明德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可知,依本件之跡證,只有可能是動物破壞或是絕緣劣化所造成電線短路,惟因跡證已被破壞,無法判斷是何種原因,但總括而言均叫做電氣故障,而本件被告於電氣故障所造成之火災事故具有過失,已如前述,則當不因此詞句上之差異而推翻前述過失之認定。
(三)火災造成損害之認定:⒈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
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2495號、71年度臺上字第6583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花蓮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燃燒後之狀況第44點「由南向北拍攝博愛街88號與南京街241號相鄰的二樓臥室照片四十四,說明南京街243號的天花板已燒燬只剩碳化木框架」、第
49點「由東向西拍攝南京街243號東側外觀照片四十九說明南京街243號二樓鋁窗越往北側燒失越嚴重,且東側牆面亦出現明顯浪板烤漆燒失現象」、第56點「由西向東拍攝南京街245號二樓倉庫區域照片五十六,說明南京街245號二樓西側的倉庫區域與245號2樓臥室一相鄰之東側牆面出現木牆碳化燒失現象,附近牆面也出現剝落現象」、第
65點「由西向東拍攝南京街243號樓梯照片六十五,說明
243號樓梯出現全面性碳化現象,但階梯與扶手均為燒失或燒燬」、第69點「由北向南拍攝243號南側區域照片六十九,說明南側牆面靠東側區域水泥粉刷層剝落,臥室與客廳的隔間牆完全燒燬,剩碳化嚴重的樑柱」及相關照片等觀之,南京街243號二樓、245號二樓之部分梁柱、屋頂已有破損毀壞之現象,雖依其他點之說明,有部份未受火勢影響或影響輕微,但依前開判決意旨,是否構成燒燬,應以住宅功能性本身是否喪失以為斷,南京街243號二樓、245號二樓有前開毀損情形,應認已造成住宅功能性之破壞,而該處於火災發生時雖無人在場,但其不但緊鄰其他住宅區域,並其本身有生活起居功能已如理由貳、實體事項一、(二)⒊所述,則南京街243號二樓、245號二樓已達建物毀損程度,應可認定,辯護人認此處僅該當刑法第175條第3項或第174條第3項,容有誤會。
⒉再依燃燒後之狀況第19點「由西向東拍攝中華路建築物照
片十九,說明火勢造成中華路83號、85之1號及85號建築物出現明顯燒燬現象」、第31點「由中華路83號屋頂拍攝中華路85之1號最東側加蓋鋼構鐵皮建築物連通位置照片三十一,說明中華路85之1號加蓋鋼構鐵皮屋頂外觀出現高溫氧化生鏽現象」、第33點「由中華路83號屋頂拍攝中華路85之1號與85號照片三十三,說明中華路85之1號鐵皮屋頂出現明顯燒垮現象,且鐵皮出現明顯高溫氧化生鏽現象」、第35點「由西向東拍攝中華路85之1號1樓東側加蓋區域照片三十五,說明中華路85之1號東側加蓋區域木構裝潢幾乎燒失、燒燬掉落」及相關照片等觀之,中華路85之1號之加蓋鐵皮屋頂遭燒垮,木構裝潢幾乎燒失、燒燬掉落,已失去屏障保護及生活之功能效用,而從照片觀察其擺飾,應認其屬於獨立之生活起居空間,而構成刑法第
173條之住宅,辯護人認此處僅該當刑法第175條第3項,亦顯有誤會。
⒊至於其他延燒建物,其建築物之整體架構及功能尚未喪失
,雖有造成博愛街90號、92號、94號、96號等住戶如附表之損失,然既未造成建物之主要效用喪失,被告雖因失火造成前開損失,仍不得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相繩,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鄧振安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刑法之失火罪,所直接侵害者係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法益,計算罪數仍應以行為個數為準(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91號判例參照),私人之財產法益固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之法益,故其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數建築物,或多數人之財產,仍只論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罪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準此,被告失火行為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應為單純一罪,就其失火燒燬花蓮市○○街○○○號二樓、245號二樓及中華路85之
1號鐵皮屋加蓋區域,又另燒燬花蓮市○○街○○號、92號、
94號、96號如附表所示之物之部分,自不構成同種想像競合,或與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間構成異種想像競合等關係。公訴人請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尚有誤會。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未注意電源線安全之檢查、維護及使用,致其所有之住宅與相鄰多間他人住宅燒燬或受損,造成他人財物損失不貲,迄今又未與告訴人等和解,復參以其犯後態度、家庭環境、自身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73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康敏郎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中華路85-1號┌──┬───────────────┬─────────┐│編號│燒燬物品及情況│所有人(使用人)│├──┼───────────────┼─────────┤││建築物整棟房屋(三層透天)遭燒燬│││1│,包含房屋內外牆、窗門戶及室內│李明珠│││水電、衛浴、廚房、地磚、樓梯等││││設備均遭破壞,均需重新修護││├──┼───────────────┼─────────┤│2│錄放影機(監視器)、監視器、監視││││器主機、國際牌傳真機、國際牌傳││││真機、組合音響、血壓機、除濕機││││、電磁爐2台、華菱牌冷氣機、三││││菱牌電視機、華碩電腦主機、洗衣││││機、日立牌烤箱、電熱水器、櫻花│李明珠│││牌熱水器、大同電扇、日立牌冷氣││││機、手提音響、馬達、腳步按摩機││││、微波爐、直立扇、電風扇、悶燒││││鍋、瓷鍋3個、牧田電鑽、滅火器││││、吹風機、聯強電腦主機、強波器││││、電暖爐、環繞音響、按摩椅││├──┼───────────────┼─────────┤│3│日本珠包、日本珍珠包、日本提包││││2個、FANDI包、香奈兒包、Forgar│李明珠│││mo包、adidas包││├──┼───────────────┼─────────┤│4│名被、純檜木衣櫃、行軍(彈簧床)││││古董(真空管音響)、助行工具、手││││釣竿、名床、日本掛鐘、古花瓶、││││日本名家真珠花瓶、撞球竿、鋼水│李明珠│││壺、古董懷錶、白金懷爐、古董裁││││縫機、鐵梯(7呎)、TOTO衛浴、都││││澎打火機、美術燈││├──┼───────────────┼─────────┤│5│HRC風衣、YAMAHA風衣、HRC風衣(││││紫色)、HRC真皮手套、HRC賽車手│李明珠│││套2副、GAP圍巾、k-swiss鞋子、││││REBECCA手提包、BRIDE手提包││├──┼───────────────┼─────────┤│6│馬丁酒、各式酒類7瓶、 軒尼詩 (陳│李明珠│││年)││├──┼───────────────┼─────────┤│7│珠寶雜誌、年鑑、珠寶對照圖表2│李明珠│││本││├──┼───────────────┼─────────┤│8│翡翠、寶石、黃金(戒子)、銀器、│李明珠│││K(黃)金、鑽石││├──┼───────────────┼─────────┤│9│亞米加錶、百達翡麗錶2支、寶機│李明珠│││錶、江詩 丹頓 錶、勞力士錶││├──┼───────────────┼─────────┤│10│各類證書│分別屬 蕭文鈞蕭學 ││││隆、 蕭如伶 、李明珠││││所有│└──┴───────────────┴─────────┘
二、博愛街90號┌──┬───────────────┬─────────┐│編號│燒燬物品及情況│所有人(使用人)│├──┼───────────────┼─────────┤│1│頂樓機房全燒燬,內有冷氣主機系││││統、變電箱系統、純水過濾系統、│ 張如松 │││監視主機系統、抽水機、熱水塔、││││水電管路全毀││├──┼───────────────┼─────────┤││1樓至5樓整棟,右及後方房屋水泥│││2│外牆全爆開,整棟後主體RC水泥柱││││結構鋼筋裸露,整棟主體結構損害│張如松│││約1/2,外牆暴開面積約80坪,雖││││有整修,現今下雨後仍有莫名漏水││├──┼───────────────┼─────────┤│3│1樓店面後方客服部及工作室、工││││作機具、客戶機器一般型12台、電││││腦式2台、店面陳列產品20台、陳│張如松│││列零配件、招牌、日本拼布布料一││││批、配件材料一批、電腦2台全毀││├──┼───────────────┼─────────┤│4│防盜監視主機、5噸冷氣、飲水機1││││台、手機2支、裝潢半毀,水電管│張如松│││路、衛浴一間燒燬││├──┼───────────────┼─────────┤│5│2樓縫紉才藝教室內教學機器、教││││具、冷氣、布匹、拼布用布、周邊│張如松│││材料、書籍(以上均是日貨)燒燬或││││泡水││├──┼───────────────┼─────────┤│6│2樓縫紉教室裝潢、工作室、生財│張如松│││器具、電腦燒燬或泡水││├──┼───────────────┼─────────┤│7│2樓歐式廚房一式、電冰箱、飲水││││系統、洗碗機、微波烤箱、蔬果機│張如松│││具、高級餐具一批燒燬││├──┼───────────────┼─────────┤│8│柚木餐桌組、地板、裝潢一式(柚││││木)、餐廳全毀、冷氣系統、音響│張如松│││視聽燒燬││├──┼───────────────┼─────────┤│9│3樓部份、大客廳裝潢、高級皮沙││││發、視聽室冷氣、柚木地板及隔間│張如松│││、燈飾組燒燬││├──┼───────────────┼─────────┤│10│3樓佛堂裝潢、佛具一批燒燬│張如松│├──┼───────────────┼─────────┤││3樓琴房、平台鋼琴1台、直立鋼琴│││11│1台、琴本一批、柚木裝潢隔間燒│張如松│││毀││├──┼───────────────┼─────────┤│12│3樓媽媽房間、更衣間、化妝室、│張如松│││房間裝潢、衛浴設備燒燬││├──┼───────────────┼─────────┤│13│媽媽房珠寶金飾一批、私人收藏精││││品古董、現金袋、紅包(自估約30│張如松│││萬)燒燬││├──┼───────────────┼─────────┤│14│4樓4位子女房2間、書房2間、大書│張如松│││房藏書櫃燒燬││├──┼───────────────┼─────────┤│15│4樓衛浴間、洗衣間燒燬│張如松│├──┼───────────────┼─────────┤│16│5樓書房、健身房、藝術品陳列室││││、夫妻房高級精品衣物、珠寶金飾│張如松│││、柚木裝潢燒燬││└──┴───────────────┴─────────┘
三、博愛街92號┌──┬───────────────┬─────────┐│編號│燒燬物品及情況│所有人(使用人)│├──┼───────────────┼─────────┤│1│房屋內牆、外牆、電路管線、水管│ 宋月美 │││部份毀損││├──┼───────────────┼─────────┤││部分樓層門及五金鎖、天花板、衛│││2│浴設備、鋁窗、防盜窗、燈具燒燬│宋月美│││,樓梯扶手、牆面燻黑龜裂││├──┼───────────────┼─────────┤││三菱全自動洗衣機、時鐘(掛壁式)││││、門簾(進口無縫紗+木軌)、電話1│││3│台、神像整修3座、神桌上下桌、│宋月美│││神仙牌樓、神明圖像聯、神明燈、││││神明爐、祖先爐、祖先燈、點香盤││││、敬杯台、燭臺2座毀損││├──┼───────────────┼─────────┤││皮件、衣物、化妝品、旅行箱、背│││4│(提)包、皮夾、男女用鞋等燒燬或│宋月美│││燒壞││└──┴───────────────┴─────────┘
四、博愛街94號┌──┬───────────────┬─────────┐│編號│燒燬物品及情況│所有人(使用人)│├──┼───────────────┼─────────┤││3樓室內牆面經火燻黑並有牆面剝│││1│落現象,4、5樓均燻黑(經清洗後│ 鄭子顯 │││油漆)││├──┼───────────────┼─────────┤││3樓後半廚房內牆原貼之磁磚燒壞│││2│、破損(清理後改用水泥修補,並│鄭子顯│││粉光後油漆)││├──┼───────────────┼─────────┤││3樓後面牆3個鉛窗(大、中、小各│││3│一個)均燒壞、玻璃破碎(無法修理│鄭子顯│││,用水泥封掉)││├──┼───────────────┼─────────┤││3樓面牆原裝配電線均因高溫變質│││4│,及電燈開關、插座、燈座均燒壞│鄭子顯│││(抽換新電線、開關、插座等)││├──┼───────────────┼─────────┤│5│屋頂水塔水管、水位開關均燒壞(│鄭子顯│││換新修理)││├──┼───────────────┼─────────┤│6│屋頂及南面外牆之水泥粉光部分燒││││壞(清理後重新粉光,並加漆、防│鄭子顯│││水漆)││└──┴───────────────┴─────────┘
五、博愛街96號┌──┬───────────────┬─────────┐│編號│燒燬物品及情況│所有人(使用人)│├──┼───────────────┼─────────┤│1│牆面經燻黑(須重新粉刷及清潔)│ 張俊偉張齡文 、張││││ 俊民 (原所有人 張永 ││││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2│窗戶(6扇)燒燬破裂│張俊偉、張齡文、張││││俊民(原所有人張永││││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3│3、4、5樓衛浴設備,及3樓廁所之│張俊偉、張齡文、張│││門及磁磚毀損│俊民(原所有人張永││││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4│壁紙、燈具、廚具、廚房天花板毀│張俊偉、張齡文、張│││損│俊民(原所有人張永││││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5│洗衣機(高溫受損)、電視機(高溫│張俊偉、張齡文、張│││及水濺受損)│俊民(原所有人張永││││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6│衣服、寢具經火災煙燻│張俊偉、張齡文、張││││俊民(原所有人張永││││登於100年8月去世,││││由其3個小孩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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