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014號聲請人 李明吉 相對人 呂明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明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66310之本票請求確切之金額為何,如為其中金額請載明票載金額及其中金額。(本張本票票載金額為666,000元,非附表所載金額為66,000元)
二、相對人呂明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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