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宥同 (原名 陳發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上訴人僅繳納26,299,尚不足25,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