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玟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玟新被訴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玟新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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