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張 智凱 債務人 張明旺 債務人 張游 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張智凱 於就讀國立宜蘭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張明旺、 張游素菊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84,626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智凱本息繳至民國107年5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29,515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明旺、張游素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7年6│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一│││229,51│智凱、張游│月1日起│0月29日止│點一五│││5元│素菊├──────┼──────┼───────┤││││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0月30日起││點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明旺、張│自民國107年7│至民國107年1│年利率百分之零│││229,51│智凱、張游│月2日起│0月29日止│點一一五│││5元│素菊├──────┼──────┼───────┤││││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1│年利率百分之零│││││0月30日起│月1日止│點二一五││││├──────┼──────┼───────┤││││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零│││││月2日起││點四三│└──┴───┴─────┴──────┴──────┴───────┘※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