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幹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瑞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新臺幣113,500元部分,請釋明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已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退票理由單」。
四、就請求新臺幣113,500元部分,請釋明利息起算日:㈠如係請求借款,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催告還款之期限。
㈡如係請求票款,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
五、請提出債務人林瑞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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