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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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4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庭戎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債 務 人  李慧慈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10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等之勞健保投保單位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為嘉義縣及新北市汐止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蔡育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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