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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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245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庭戎 住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
債 務 人 李慧慈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10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等之勞健保投保單位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為嘉義縣及新北市汐止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蔡育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