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廖譽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納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