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王振東 被告 陳氏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扣除原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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