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江四季 被告 黃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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