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3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健男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劉豐州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 律師
張倪羚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宋鑠瑾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