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即被告 游僑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游僑瑋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羈押於宜蘭看守所,而檢察官僅係以證人之指述,認為被告涉嫌販賣毒品,並無其他確切之證據可以證明,且被告家中尚有年幼女兒及房貸急需照顧及分擔處理,親人舅公又在此時過世,被告家中目前一片凌亂,被告並無理由逃亡,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願意接受限制住居及定時到警局報到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案件,被告雖否認犯行,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101年4月2日執行羈押。本件被告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規避刑法執行而妨害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另聲請人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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