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中「有期徒刑6月」、「107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2168號」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106年度審易字第2123號、第216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