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相對人 潘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①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額②釋明本件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業於
107年10月29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崇蘭派出所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雖於107年11月5日具狀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是本件之聲請尚未達釋明程度,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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