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51號聲請人 紀梅花 相對人紀水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甲○○應給付聲請人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伍元,由兩造各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乙○○│5分之1│├──┼────┼─────┤│2│ 紀林纒 │5分之1│├──┼────┼─────┤│3│ 紀水能 │5分之1│├──┼────┼─────┤│4│甲○○│5分之1│├──┼────┼─────┤│5│ 紀秀鑾 │5分之1│└──┴────┴─────┘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7,035元│由聲請人預納。│├────────┴────────────┴──────────────────┤│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兩造各按其應繼分比例(即各5分之1)負擔,為9,407元。││即47,035元×1/5=9,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