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176、180、
182至184、186、188至189、191號聲請人 姜榮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所為如附表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告之餘地,即無抗告利益存在(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抗告人就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附表「訴訟救助案號」欄所示之裁定(下稱原裁定)准許。則原裁定對於抗告人即無不利益可言,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自無抗告利益,而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雅瑩附表:項次再審案號訴訟救助案號相對人原確定裁定1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5號(本院勞再抗卷第31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76號(本院勞聲卷第61頁)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6月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5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67頁)2109年度勞再抗字第59號(本院勞再抗卷第75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0號(本院勞聲卷第135頁)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4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141、142頁)3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1號(本院勞再抗卷第93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2號(本院勞聲卷第171頁)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8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177、178頁)4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2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01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3號(本院勞聲卷第189頁)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195、196頁)5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3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11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4號(本院勞聲卷第207頁)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5月2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2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213、214頁)6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5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31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6號(本院勞聲卷第241頁)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7月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0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247、248頁)7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7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55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8號(本院勞聲卷第281頁)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5月29日109年度勞抗字第42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287、288頁)8109年度勞再抗字第68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69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89號(本院勞聲卷第299頁)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7月22日109年度勞抗字第62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305、306頁)9109年度勞再抗字第70號(本院勞再抗卷第187、199、211頁)109年度勞聲字第191號(本院勞聲卷第339、359、367頁)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9年6月16日109年度勞抗字第51號駁回抗告裁定(本院勞聲卷第347、3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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