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莊振源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被告青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金門縣○○鎮○○路○段○○巷○○弄○號(下稱系爭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即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建物之拍定金額計算之。而系爭建物於109年8月28日於本院106年司執字第3049號執行案件第三次拍賣程序中以新臺幣(下同)358,998元拍定,即應以上開拍定金額為本件訴訟價額之核定,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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