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告 蔡阿炎
蔡阿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理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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