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陳永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年5月19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年9月1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鴻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昆勝鋼鐵有限│合庫銀行│107年3月31日│54,400元│SQ0000000│陳永蒼(惟據聲請人稱│││公司 郭明昆 │萬丹分行││││,該支票未載受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