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9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沛姍羅佳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内,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契約變更後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106年9月9日,至今未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64,709元未獲清償。
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69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4709元羅沛姍即羅佳峯自民國106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4709元羅沛姍即羅佳峯自民國106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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