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債權人 郭人豪 即瑭寧牙醫診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漢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債權人設立登記組織型態及負責人相關資料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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