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1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明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捌拾
壹元,及其中陸萬壹仟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参拾伍元,及其中壹拾
貳萬肆仟零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