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82號原告 葉永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 律師被告 劉愛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該管戶政機關申請結婚證明文件(須含被告劉愛娟印尼國之應受送達處所址)及設籍相關資料。
二、起訴狀繕本及送達證書之印尼文譯本俾用(如附件)。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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