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6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2年1月28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金額(新臺幣)付款地1葛莉莎化粧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謝瑞欣 、陳惠宜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94年5月6日未記載2,500,000元臺北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