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因聲請人現尚年幼,依靠祖母維生,而祖母現無工作,依靠政府補助始得以生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其97、98年皆無任何所得等情,有本院調取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依上開情形,其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