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現金、票據及平面圖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車庫及房子鑰匙),共計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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