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聲請人 林憲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淑貞 、 張峻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2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聲請人 林憲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淑貞 、 張峻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本票原本2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