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4號上訴人 張瑜庭 被上訴人 李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109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195元,該項裁定業於109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