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五包數量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包(毛重零點叁公克)係屬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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