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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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朝海(已歿)
生前住○○市○○區○○路0段000號輔佐人 廖素玉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621號、105年度偵字第19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朝海於民國105年1月20日6時許,騎乘腳踏自行車,由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欲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2段路旁逆向行駛進入對向車道而往中壢市區方向,本應注意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且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而依當時天氣晴、地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行駛,適有告訴人 謝和憲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桃園市中壢區林森路往環中東路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時,因突見被告自右側路旁駛出,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顏面鈍挫傷及右側速部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後,本院已因下述原因,諭知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而裁定繼續審判。茲因被告已於112年12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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