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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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41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應徵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本訴部分:①請求離婚部分:4,500元②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暨扶養費部分:1,000元。反請求部分: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暨扶養費部分: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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