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倖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倖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魏倖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11.25│96.11.26│96.11.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622號│28622號│283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41號│96年度易字第6341號│96年度中簡字第374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23│97.01.23│96.12.2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41號│96年度易字第6341號│96年度中簡字第37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14│97.02.14│97.03.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3832號(編號1-2定執│3832號(編號1-2定執│3866號、97執更1404(│││行刑1年)、97執更14│行刑1年)、97執更14│編號1-3定執行刑1年│││04(編號1-3定執行刑│04(編號1-3定執行刑│4月)│││1年4月)│1年4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4日晚上7時許│96年12月2日上午10時│96.11.11││││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01號│第1501號│26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54號│97年度訴字第1554號│97年度訴字第11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9│97.04.29│98.04.2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54號│97年度訴字第1554號│97年度訴字第11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19│97.05.19│97.05.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8919號(編號4-5定執│8919號(編號4-5定執│10719號(編號6-7定執│││行刑1年4月)│行刑1年4月)│行刑1年2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共5次)│(共8次)│├────────┼──────────┼──────────┼──────────┤│犯罪日期│96.11.12│96年6月間某日及96年│96年9月29日及96年10││││10月14、29、30日及96│月14、17、29、30日及││││年11月16日│96年11月10、16、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34號│2526號│252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8│97.08.07│97.08.0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98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26│97.08.07│97.08.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註│10719號(編號6-7定執│12570號(編號8-9定執│12570號(編號8-9定執│││行刑1年2月)│行刑3年2月)│行刑3年2月)│└────────┴──────────┴──────────┴──────────┘